(2016)豫0105民初28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杨中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947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国。委托代理人史挥龙、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审 判 长 马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崔 静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庆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