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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8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静与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杨中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8947号原告刘静。委托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国。委托代理人史挥龙、付立明,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诉。审 判 长 马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崔 静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庆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孔��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