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毕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款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3执11号案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蓝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