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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宁宁与桂三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宁宁,桂三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财保27号申请人:张宁宁。被申请人:桂三超。申请人张宁宁与被申请人桂三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潍坊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发出财产保全移送函。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桂三超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华府一品小区1号楼3单元303室房产一套,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桂三超名下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华府一品小区1号楼3单元303室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张宁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