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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孔令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孔令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474号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淑华,女,1966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姜丽芬,女,1968年1月6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孔令娜,女,198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