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巩凤兰与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凤兰,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396号原告:巩凤兰,女,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金,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基地6层。法定代表人:贾海岩,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巩凤兰与被告河北鲁冰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巩凤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巩凤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