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小宁与 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宁,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宁,男,生于1975年5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少春,男,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李小宁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宁强县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6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60000元(限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存款618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文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