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4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祥、杨俊等与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杨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4166号原告:王祥,男,汉族,1992年1月10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杨俊,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生,住肥西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和伦,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法定代表人:方慧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敏,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B-6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李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敏、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4: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做18楼。法定代表人:余国海。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6幢5楼。法定代表人:于娜。委托代理人:宫张宁,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生,住合肥市瑶海区,系公司员工。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杨俊与被告安徽省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康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祥、杨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祥、杨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6元减半收取5188元,由原告王祥、杨俊负担。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清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