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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红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红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460号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连琴,女,1974年9月22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委托代理人杨易,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红日,男,54岁,汉族,集安市人,职员,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红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集安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