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解金连与李振江、窦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金连,李振江,窦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71号原告:解金连,女,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李振江,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窦连春,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解金莲诉被告李振江、窦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解金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人李某无法出庭作证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金莲撤回对被告李振江、窦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