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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解金连与李振江、窦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金连,李振江,窦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71号原告:解金连,女,1943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李振江,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窦连春,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解金莲诉被告李振江、窦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解金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人李某无法出庭作证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金莲撤回对被告李振江、窦连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