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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执3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翁春侠与夏金良、夏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春侠,夏金良,夏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3执3774号申请执行人翁春侠,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执行人夏金良,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夏金成,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翁春侠与夏金良、夏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夏金良、夏金成未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2522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春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夏金良、夏金成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夏金良向申请人翁春侠履行兑现款25000元。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翁春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