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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代礼建与罗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礼建,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代礼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罗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代礼建与罗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3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华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