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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倪黄庄村瑞泽胡同二号。法定代表人杜鹏飞,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大鹏。被执行人: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10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岭,经理。被执行人: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中日生态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瑞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俊宝。本院在执行邢台亚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与唐山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益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