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何玉霞与中卫市迎水桥镇迎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霞,中卫市迎水桥镇迎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728号原告:何玉霞,女,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中卫市迎水桥镇迎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迎水村。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系该村委会主任兼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霞与被告中卫市迎水桥镇迎水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玉霞以被告已履行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玉霞负担。审判员 李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瑞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