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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1742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住所地: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经营者:鲍启标,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黄家埠镇海味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纳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