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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3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3民初265号原告:杨某,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宕昌县国家电网职工。被告:李某,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现住甘肃省宕昌县,宕昌县国土资源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陇南市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李某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杨某1。事实和理由:2000年我们经人介绍认识,在2003年4月1日在车拉乡领证,2003年5月1日举办结婚宴席,2015年4月16日生一儿子,取名杨某1。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加之对方性格内向无法与其沟通,故请求与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儿子杨某1。被告李某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认为我们还是有感情的,2000年到现在我们从认识慢慢相处到结婚十几年,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加上孩子现在年龄小,今年12岁正处于青春叛逆期,我不想让我的孩子这么小就家庭破裂,所以不不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于2003年4月1日在车拉乡领取结婚证。2005年4月16日生有一个男孩,取名杨某1。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在2017年春节前因为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导致两人分居两个多月。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生活长达十四年之久且育有一个孩子杨某1,孩子现年12岁。双方共同生活十余年,在共同的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在近几个月当中,因双方没有在家庭事务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两人闹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互让互谅,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所述,原告杨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兆东审 判 员  刘 萍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静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