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惠恩、李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惠恩,李桂英,段青莲,顺德区容桂金色海湾沐足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惠恩,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英,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审被告:段青莲,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审被告:顺德区容桂金色海湾沐足阁,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桂洲大道中14号泰安市场*层*号铺,注册号:440681601100401。经营者:胡惠恩,系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3859628-5。负责人:何灿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胡惠恩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英及原审被告段青莲、顺德区容桂金色海湾沐足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2016)粤0606民初6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胡惠恩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