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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国法与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法,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上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法,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法定代表人张四军,该该村委主仼。本院在执行朱国法与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国法款2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有土地赔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蔡县小岳寺乡程庄村委土地赔偿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