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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黎明与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黎明,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260号原告:何黎明,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雪松,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1号1座12层02、03、04房。注册号:440602000416426。负责人:李婷睿。被告: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5号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3149822K。法定代表人:李婷睿。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3号莲前集团大厦25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302996472H。法定代表人:王尾金。原告何黎明与被告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何黎明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0054.03元及利息元(按月息3.625‰,自2016年1月13日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为元,并继续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月13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业务经理陈璐反复推销下,通过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平台分五次共向被告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账户转入原油交易款212800元。201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晟投(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经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单方面关闭了交易平台和账户,导致原告账户内余额200054.03元全部损失。三被告根本没有任何实际的原油仓储销售,交易系统中根本没有现货交割的选项及机制,其从事的完全是一种违法的期货交易,而并非其宣称的现货交易。三被告从事的原油交易未取得任何资质及许可,属于违法无效交易,无论交易盈亏,被告均应赔偿原告本金及利息损失。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原、被告之间从事的是名为现货交易,实为原油期货交易行为,双方之间因此产生的纠纷属于期货交易纠纷,因此本案属期货交易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合同履行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意愿,本案应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孙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