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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水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水平,绰号“黄毛”,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04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7月18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0月24日因盗窃被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水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娟娟、被告人黄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水平使用铁棍撬门潜入丰城市尚庄街道后岗村李某租住的房子里,盗得26寸厦华牌液晶电视机一台、金龙鱼食用油两瓶900毫升、皮鞋、衣服等物品。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3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水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丰认价认字[2017]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2015)丰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水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水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水平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错,酌情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水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琳人民陪审员  肖苏艳人民陪审员  周永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