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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升冠与李枝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升冠,李枝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601号原告:梁升冠,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李枝荫,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原告梁升冠与被告李枝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升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升冠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升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升冠负担。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