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升冠与李枝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升冠,李枝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601号原告:梁升冠,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告:李枝荫,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原告梁升冠与被告李枝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升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升冠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升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升冠负担。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宁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