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程林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程林生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93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成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婷,女,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征,男,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程林生,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告程林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