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陈国彬与范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彬,范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408号原告:陈国彬,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寿雁,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君萍,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陈国彬与被告范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陈国彬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国彬基于范君萍在本案诉讼期间清偿了债务的事实,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国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国彬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