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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靳某、秦立春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蒋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靳方翠,秦立春,秦春艳,秦雪莲,蒋少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78号。���责人董尚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方翠,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立春,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春艳,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雪莲,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人,住当阳市。法定代理人靳方翠(系秦雪莲母亲),女,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少龙,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方翠、秦立春、��春艳、秦雪莲、蒋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