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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郭鑫、闫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鑫,闫玉香,张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鑫,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凌,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玉香,女,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长江,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上诉人郭鑫因与被上诉人闫玉香以及原审被告张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鑫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郭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郭新志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