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9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徐定贵、郭玉堂等与梁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定贵,郭玉堂,王幼兰,徐某1,徐某2,梁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2723号原告:徐定贵,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郭玉堂,女,195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幼兰,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1,男,200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原告:徐某2,女,201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徐某1、徐某2之母):王幼兰,女,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梁然,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定贵、郭玉堂、王幼兰、徐某1、徐某2与被告梁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定贵、郭玉堂、王幼兰、徐某1、徐某2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定贵、郭玉堂、王幼兰、徐某1、徐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定贵、郭玉堂、王幼兰、徐某1、徐某2负担。审判员  刘继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相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