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韩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241号罪犯韩猛,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2008)浙刑二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认定韩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浙刑执字第32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退缴犯罪所得。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韩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退缴犯罪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