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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康新与吴川市人民政府、吴川市海滨街道官衙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康新,吴川市人民政府,吴川市海滨街道官衙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3民初1139号原告:陈康新,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康华德,吴川市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全可文,市长。委托代理人:彭秩凡,吴川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被告:吴川市海滨街道官衙村民小组(吴川市海滨街博茂社区官衙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陈金水,组长。委托代理人:陆华平,广东佳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康新诉被告吴川市人民政府、吴川市海滨街道官衙村民小组(吴川市海滨街博茂社区官衙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陈康新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本案受理费,本院予以准许其发判前交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拟对本案作出裁判,在裁判前,本院向原告陈康新发出限期交清本案受理费通知书,原告陈康新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仍未向本院缴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简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