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严超云与徐刚乐追偿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超云,徐刚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262号原告:严超云,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徐刚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严超云与被告徐刚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严超云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徐刚乐不同意调解,严超云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超云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超云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