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法定代表人:曹兴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华岩镇云峰村二组。经营者:王远贵,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72号A3幢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903547736B。负责人:王安立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原审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驳回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签订的《供货合同》约定,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按以下第(1、2)项处理:(1)申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的约定无效,约定向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中梁山贵鑫建材经营部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被上诉人依约定向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