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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1302号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荆河街道鲁东村东平街17号。法定代表人:梁瑞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保华,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军,男,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滕州大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向阳审判员  黄淑敏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