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77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国锋与时国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锋,时国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77民初1557号原告张国锋,男,生于1969年12月22日,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时国伟,男,生于1972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张国锋与被告时国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款50元,由原告张国锋负担。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亚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