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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文宏、都匀市墨冲镇丙午村第七村民小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宏,都匀市墨冲镇丙午村第七村民小组,罗廷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宏,男,1948年2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钦,都匀市墨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匀市墨冲镇丙午村第七村民小组,地址都匀市墨冲镇(原良亩乡)丙午村*组。代表人:罗廷芳,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廷固,男,1940年8月2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上诉人刘文宏因与被上诉人都匀市墨冲镇丙午村第七村民小组、罗廷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匀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文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陆育义审判员  张莲昌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