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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小五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刑初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五,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泗洪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五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康俯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五及其辩护人邵飞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小五因怀疑其妻王某5(本案被害人,殁年45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家中与王某5发生争执,后张小五将王某5拖拽至厨房西侧卧室床上,并用手卡住王某5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5系被他人徒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公诉机关据以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提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王某1、江某、尹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张小五的供述和辩解;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鉴定书、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小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小五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小五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小五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夫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张小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9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张小五因怀疑其妻王某5(本案被害人,殁年45岁)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家中与王某5发生争执,后张小五将王某5拖拽至厨房西侧卧室床上,并用手卡、掐王某5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5系被他人徒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小五作案后在家中自杀、离家外出自杀均未果,后于同年5月11日早上返回家时,看到警车停在楼下,即上楼并主动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小五的供述证实,其与妻子王某5结婚多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直到2015年下半年其外出到浙江打工期间,感觉王某5对其讲话态度发生变化进而怀疑她有外遇。2015年底,其打工回家后,二人因此事经常争吵。2016年5月9日早上,其又因为怀疑王某5有外遇而与她发生争吵,王某5撵其走,其用手搂、卡王某5脖子,将其拖拽至卧室床上,逼问王某5男的是谁,王某5让其拿出证据,其生气就想把她掐死,用右手手掌和手指使劲掐住她脖子前面,左手搂着她脖子,王某5使劲把其左手掰开,其又骑在王某5身上,用两条腿压住她两个胳膊,让她动不了,用两个手同时掐住她脖子,掐了多长时间也没注意。最后看到王某5舌头伸出来,两个眼翻白眼珠子,身体也不动弹了,没有一点反应,感觉已经死了。后其用被套把王某5上半身和面部都盖上,两个脚露在外面。之后其用家里的板凳、水果刀自杀,又打开煤气想自杀,还爬到窗台上想往下跳,均未果。后其离开家,在小区门口还跌倒了,之后又几次自杀也未成功,在一个桥底睡了两个晚上。5月11日早上其因为自杀不了就想去投案自首,后骑车回家打算换套衣服去自首,看到有警车停在楼下,其就主动上楼找警察投案的。2.证人江某(王某5同事)证言证实,其和王某5是同事,2016年5月9日、10日两天王某5都没有上班,打她电话也不接。5月10日早上六点多钟其到王某5家敲门,家里没人,晚上和梦宇红又去敲门,依旧没有人开门。后其找到王某5的父母家,之后王某1就报警的。证人赵某、王某2(王某5父母)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下午五六点钟,二女儿王某5厂里的两个女同事找到其家中,说王某5已经两天没有去上班了。后二人到王某5家,在开锁人的帮助下,打开王某5家防盗门,发现王某5仰面躺在卧室床上,满脸满嘴都是血,已经死亡。证人王某1(王某5妹妹)证言证实,王某5是其二姐,在波司登厂里上班。王某5丈夫张小五不正干,怀疑王某5在外面有外遇。2016年5月10日晚上九点多钟,因其姐姐失踪两天,其通过东方花园门卫手机拨打110报警。后其父母、民警均到王某5家门口,并通过开锁人把王某5家防盗门打开,发现王某5仰面朝上躺在卧室床上,头朝南,满脸满嘴都是血,血已经干了。证人颜某(开锁人)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晚上其到东方花园南区9号楼最西侧单元门朝西的一户人家开锁,防盗门和门锁都完好无损,门打开之后其没有进入屋内。以上证人证言,证实王某5的同事及家人发现王某5失踪后到其家中寻找,发现其遇害后报警等情况。3.证人尹某证言证实,大概在三、四天前的一天上午,自己和几个妇女在等水洗菜时,看到住在9号楼主楼东边姓张的站在他家南边的一个窗户外边,其就对他喊一句干什么的,他当时跟其讲了一句话,其没有听清。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大概三、四天前,其在东方花园南区北门,遇见张小五,他当时骑一辆橘黄色的电动车摔倒了,其和他打招呼,他也没有和其打招呼就骑车走了。以上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尹某、何某看到张小五表现异常的情况。4.证人张某1(王某5儿子)证言证实,其父母以前关系一直很好,年前其父亲从浙江打工回来以后,他们就经常吵架。其放假回来,听到他们几乎每天晚上都吵架,其父亲老是讲母亲有外遇。其母亲没有外遇,省吃俭用,特别顾家。证人张某2、张某3、陈某1、高某(系张小五兄嫂)证言证实,张小五和王某5结婚以后感情很好,年前张小五从浙江打工回来后开始怀疑王某5有外遇,精神状态不好,几人曾劝说过张小五。没有听说和发现王某5有外遇。证人王某3、王某4(系王某5姐弟)证言证实,平时和王某5、张小五来往较少,他们之间感情正常,没有听说有外遇。证人石某1、丁某、孟某(王某5同事)证言证实,王某5脾气好,话不多,非常节俭,任劳任怨,没有听说她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以上证人证言,证实张小五和王某5平常表现以及发生争吵等事实。5.证人石某2(张小五邻居)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早上六点多钟其从门缝里看到张小五被警察围在楼梯上,听张小五跟警察说:“你给我带走吧,我都两三天没吃饭了,我受不了。”证人陈某2、郑某(保护案发现场的辅警)证言证实,2016年5月11日早上,张小五来到自家楼梯上说要自首,当时身上有伤,衣服也是湿漉漉的,后来被所长和特警队员带离现场。以上证人证言,证实张小五主动投案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及被害人死亡时的位置、衣着等情况,现场提取相关痕迹等。7.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5系被人徒手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张某1与张小五和王某5具有亲子关系。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王某5左手无名指指甲、王某5阴道擦拭物以及现场提取的多处血迹、木凳面上的血迹、刀上血迹等与张小五血样STR分型结果相同。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小五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作案系在嫉妒妄想的影响下所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削弱,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以上鉴定意见,分别证实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害人身份、现场痕迹情况以及被告人张小五的刑事责任能力。8.120接警记录单证实,2016年5月10日晚上泗洪县中心医院120急救车曾到东方花园南区北门9号楼进行急救,人已经死亡。9.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小五的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身上潮湿有多处泥泞,头顶部有一处破裂伤,颈部喉结处有多处划伤均已结疤,腹部肚脐上左侧各有一处刺破状纵向伤口,腹部另有三处挫裂伤,左手手腕处有多处划伤,右手手腕处有多处破裂伤,不能正常行走。经对其询问,其思维及语言表达正常,称其身上外伤均是其杀人后自杀所致。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等,证实张小五身上损伤的治疗和恢复等情况。10.110接警记录单证实,泗洪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于2016年5月10日晚接到电话报警,地址在东方花园南区9号楼。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查破经过等证实,本案系王某1于2016年5月10日晚报警,民警出警至现场,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确定王某5系他杀。泗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发现王某5丈夫张小五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11日6时许,民警在东方花园南区9号楼4单元3楼至4楼楼梯处,将正准备回家的犯罪嫌疑人张小五抓获归案。11.户籍信息、结婚证复印件,分别证实被告人张小五出生于1967年3月12日;被害人王某5出生于1971年3月29日;二人于1997年登记结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五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本案系因夫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张小五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其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提出的与上述观点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五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张小五与被害人结婚近二十年,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无证据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其他过错,但被告人张小五却因怀疑被害人有外遇而残忍地将共同生活多年的结发妻子杀害,考虑其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故不宜判处其死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五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小五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能罚当其罪,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莉审 判 员  戴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