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龚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龚庭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巡场镇滨河西河西街。法定代表人梁松,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巫方静,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忠,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龚庭海,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龚庭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龚庭海为无业人员,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车产,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若申请人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孟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泽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