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辉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辉平,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白水县,现住嘉善县。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辉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2时15分许,被告人王辉平酒后无证驾驶悬挂小号牌为N5789普通二轮摩托车(后某刘某)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嘉善县晋阳路车站南路路口处时发生单方面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民警处警后,在医院抽取王辉平的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在送检的王辉平被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辉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辉平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辉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辉平能当庭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辉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辉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辉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褚在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颖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