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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慕小龙与贾惠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小龙,贾惠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241号原告:慕小龙,男,汉族,居民。被告:贾惠民,男,汉族,居民。原告慕小龙与被告贾惠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慕小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慕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慕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慕小龙负担。审判员  李淑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