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珍梅诉图门德力格尔、布和、满都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珍梅,图门德力格尔,布和,满都毕力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张珍梅,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图门德力格尔,男,1943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布和,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满都毕力格,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布和在你单位的存款账户:(6229760080600053***)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