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6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保全与人吕奉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全,吕奉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李保全被执行人:吕奉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保全与被执行人吕奉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奉功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吕奉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保全现尚有146250元债权未受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6)豫030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卫勇审 判 员 :袁兴友人民陪审员 :关自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