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佳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佳,黄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佳,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屋街4栋206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财富小区13栋608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因病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0日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黄丹,女,1979年1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赵家冲居委会新苗小区**栋***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佳、黄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佳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