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卫士与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士,王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29号原告杨卫士,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王彩霞,女,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士与被告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卫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彩霞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原告自愿用自己坐落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南天祥花园经济适用房18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彩霞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坐落于睢阳区神火大道东北海路南天祥花园经济适用房18号楼2单元1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