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柳发军与吕刚强、赵正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发军,吕刚强,赵正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439号原告:柳发军,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发林(柳发军之弟),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渊(柳发军之子),住保康县。被告:吕刚强,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赵正才,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亚东,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发军与被告吕刚强、赵正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柳发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发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柳发军负担。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