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郤书永与孙二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郤书永,孙二白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524号原告郤书永,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二白,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郤书永诉被告孙二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郤书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郤书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郤书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郤书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