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洪亮等与马为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亮,李成国,马为新,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洪亮,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刘官庄村原审原告:李成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关村原审原告:邓义强,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北门村183号原审被告:马为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原审被告:马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原审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士清,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黄河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立光,总经理。原审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法定代表人孔凡洪,主任。原审原告李洪亮、李成国,邓义强与原审被告马为新、马超、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阴县榆册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01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瑞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项茂勇审判员 陈延平审判员 廉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