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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洪亮等与马为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洪亮,李成国,马为新,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监2号原审原告:李洪亮,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刘官庄村原审原告:李成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东关村原审原告:邓义强,男,汉族,住平阴县东阿镇北门村183号原审被告:马为新,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原审被告:马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韩岗镇原审被告: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西营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黄士清,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黄河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立光,总经理。原审被告: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街道西关社区。法定代表人孔凡洪,主任。原审原告李洪亮、李成国,邓义强与原审被告马为新、马超、山东东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阴县榆册街道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鲁0124民初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议论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瑞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项茂勇审判员  陈延平审判员  廉立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