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邢莉萍、梁允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邢莉萍,梁允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31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邝美欣,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莉萍,女,汉族被告:梁允醒,男,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邢莉萍、梁允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被告邢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允醒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邢莉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363701.51元(其中本金313170.12元,利息41799.99元,罚息8731.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2月23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12%计算)。2.被告邢莉萍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被告梁允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被告邢莉萍与原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邢莉萍提供326000元贷款,期限60个月,借款用于借新还旧以偿还104139001561《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生意红)》项下债务,贷款年利率16.08%,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如被告邢莉萍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邢莉萍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告邢莉萍指定账户发放了325000元贷款,期限5年。被告邢莉萍自2016年4月22日起开始逾期。被告梁允醒作为被告邢莉萍的配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邢莉萍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被告梁允醒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截止2017年4月12日,被告邢莉萍已累计拖欠13期贷款未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余额313170.12元(其中,逾期本金46918.06元,正常贷款本金余额266252.06元),利息(含罚息)59659.3元。原告委托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费采用基础费用加风险代理费方式计收律师费,基础费用为1000元,特殊案件为2000元,风险代理费按资金回收的一定比例收取。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邢莉萍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邢莉萍清偿所有借款本息,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邢莉萍违约造成原告律师费损失2000元,该费用合理,被告邢莉萍按约应予以赔偿。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梁允醒、邢莉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二人共同债务,被告梁允醒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邢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13170.12元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为59659.3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12%计算)。二、被告邢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2000元。三、被告梁允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3元,由二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健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