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永海与王晓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海,王晓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孟永海被执行人:王晓溪本院在执行孟永海与王晓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