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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孟永海与王晓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海,王晓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孟永海被执行人:王晓溪本院在执行孟永海与王晓溪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申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颖审判员  韩晓峰审判员  裴广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博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