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潘丽君、贾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君,贾健,苏理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潘丽君,女,1989年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贾健,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理玲,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出(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60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丽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健、苏理玲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贾健、苏理玲所有的房屋一套,因该财产已先后被多家法院和公安机关查封,故该财产不宜处置;另外申请人潘丽君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360147.26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贾健、苏理玲尚欠申请人潘丽君360147.26元。二、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出(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60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