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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显勤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显勤,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杜显勤,男,生于1972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显勤与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显勤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先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