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孟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孟龙,男,199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因盗窃,2010年8月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盗窃,2011年4月13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2013年8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张东,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张勇锋,河南津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孟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孟龙及其辩护人张东、张勇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8日夜,被告人张孟龙在孟津县城关镇河清路土产果品公司门口,打开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豫C×××××黑色本田轿车车门,并在车内找到备用钥匙,将该车点火后盗走,后将该车多次转移藏匿。经孟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豫C×××××黑色本田轿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80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返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孟龙及其辩护人张东、张勇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索某的证言,豫C×××××黑色本田轿车卡口图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抓获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孟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孟龙能够认罪,且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孟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孟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谢晓涛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