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夏代琼与王明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代琼,王明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夏代琼,女,汉族,1958年1月30日生。被执行人:王明朗,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汉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明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前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广汉民保字第2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朗位于广汉市顺德路二段199号实力顺德东苑1幢4单元6-2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广权41929)。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明朗位于广汉市顺德路二段199号实力顺德东苑1幢4单元6-2号住宅一套(产权证;广权4192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煜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