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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646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996635689,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工业功能区8号路1号第11幢。法定代表人:叶东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涨,浙江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2970165B,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中华东路与市场路交汇处东北侧2单元3幢。法定代表人:邵胜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593号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凌 芳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3月20日14时至15时地点:执行局听证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健椿、审判员李中林、代理审判员吴江龙案件承办人:金丹书记员:凌芳记录如下:陈健椿:(2016)浙0111执6464号一案,案件承办人金丹建议对案件作中止裁定。能否终结进行评议,你们先发表一下意见。李中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我认为可以中止执行。吴江龙:现因本案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我认为可以中止执行。陈健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593号调解协议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李中林:同意。吴江龙:同意。陈健椿:根据评议的结果,合议庭已形成一致意见,决议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中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3593号调解协议的执行。案号(2016)浙0111执6464号申请人: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事实与理由本院在执行杭州宏业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桐乡欢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承办人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请综合科予以裁决。承办人意见实施科意见综合科意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决呈批表 来源:百度搜索“”